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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年11月05日 17:05  |  作者:  |  阅读:

各院、部、处、室: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0月19日



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学院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由学院专门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及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旨在促进学院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院审计机构是院长领导下的专门审计监督机构,是国家审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财务收支、工程预决算、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以及其它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院长遵照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条所要求的六项主要职责,加强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和检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学院审计工作实行上级审计机关和学院内部审计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内部审计、报送审计、社会审计和联合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学院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定期研究部署学院审计工作,相互配合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负责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内审信息化建设;

(三)审批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

(四)听取内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内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内审工作职责;

(五)推动审计报告揭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六)配合协调省市审计部门、专业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

第八条审计处为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对学院及各部门实施内部审计。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学院配备具备一定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队伍应由具备经济、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学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或按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开展具体审计事务。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进行政策法规及审计业务知识学习,每年应保证一定时间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学院应提供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四条 学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起草学院内部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经院长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对学院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投资资金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及其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三)对学院教科研经费、学生资助金等专项资金的项目立项、审批、执行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审计;

(四)对学院及各部门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经费、资金、基金、结余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按规定进行审计;

(五)对学院及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院及各部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院有关财经方面的重大决策、相关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院各院部处室及直属科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退休等原因离开现任岗位的进行离任审计(一年内实施审计,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提供审计对象名单,审计处负责审计)。

(九)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原岗位履行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周期为三年;

(十)协助学院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会计资料、文件及预算、决算报表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学院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长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院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加强管理和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经院长批准的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学院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实际,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审计:

(一)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审计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经学院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

(五)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审计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指定审计联络员,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审计工作程序”是除“工程审计”之外的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程序。有关“工程审计”的工作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审批后执行,并与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质量绩效考核、评优树模相挂钩。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各院部处室及直属科级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修订)》(咸职院发〔2017〕1号)同时废止。

【编辑:咸阳职院】